8月25日,怀宁县人民法院收到了一份来自于案件当事人的《具结悔过书》,悔过书中案件当事人接受了该院的口头训诫,并就自己的逾期举证行为向法庭致歉。 年5月,怀宁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某防护用品公司与被告张某某、被告吴某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。随后,承办法官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,指定了举证期限为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。此后,该案因管辖权异议、案涉机械设备的司法鉴定等程序,直至今年7月18日开庭。 庭审中,原告当庭向法庭补充提交了一份其主要负责人与被告张某某23页 鉴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承办法官在采纳证据的同时,遂依法对原告逾期举证的行为予以了口头训诫。随后,原告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带来的不良影响并深刻地进行了反省,当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《具结悔过书》。 这是怀宁县人民法院今年以来对逾期举证行为开出的首张“罚单”,但处罚不是目的,而是以此警醒当事人要诚信诉讼,切勿心存侥幸,以身试法。(伍婷婷) 来源:中安在线 声明: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。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,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,我们将及时更正、删除,谢谢。邮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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